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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民用离婚规避夫妻债务的行为行不通
来源:中国决策参考网 阅读:3453次 2018/10/15 13:51:16


        中国决策参考网讯,2018年10月8日,本网接到黑龙江省建设农场张洪志的投诉材料及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1民终388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请求媒体给予关注。

    经审阅投诉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可看到的事实为,1、王吉民应当偿还574872元还是应当还款890000元;2、被告徐春华应否承担共同给付的责任。

      事实经过为,该笔借款产生于2015年3月,王吉民向张洪志借款450000元,后经结算在2016年10月27日由王吉民给张洪志出具欠款574782元欠据一张。由于王吉民借款不还,导致张洪志无法偿还贷款,故信用社为其办理了重组贷款890000元。
      王吉民与徐春华原为夫妻关系,2016年12月14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此时王吉民欠张洪志欠款事实早以成立,很显然应为家庭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一审法院认为,“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将其适用夫妻离婚案件的法律规定,错误的适用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上来对抗债权人是错误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主张权力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投诉人是善意的债权人,其债权不受被告夫妻离婚的制约和限制,虽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在共同生活期间所付的债务应当承担偿还义务,无论该款用于家庭何处,是用于偿还其他借款,还是偿还卖楼欠款,还是购置任何财产,只要不是用于赌博和吸毒贩毒都应当由夫妻共同清偿。本案投诉人张洪志起诉的欠款,应由二被告王吉民、徐春华共同给付。

   有关重组贷款890000元,是原贷款偿还不上加上本息的重组延续,不是新增加的贷款,王吉民、徐春华应有给付的义务。

    该投诉案件,媒体将继续关注,希望北安市人民法院在重审本案时及时纠正原审判决不当之处,依法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责任编辑: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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