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72条,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
关于土壤污染预防和土壤环境保护方面,《条例》进一步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和过程严管,规定污染地块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等信息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要求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农用地、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补充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同时,《条例》细化了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对区内公共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责任。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既要防止污染扩散又要加强安全监管。
《条例》规定,转运污染土壤、地下水应当在开工前报送转运计划并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明确土方开挖深度五米以上等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实施。此外,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实施单位、环境监理单位需要保存作业活动信息、全程留痕。
近年来,浙江在数字化监管方面作出不少探索,土壤污染防治也不例外。
《条例》强化了土壤污染防治数字化监管,提高监管智能化、精准化水平,要求有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拓宽土壤环境问题线索发现渠道,完善在线监控和预警监测体系,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技术装备和数字化手段提升土壤环境问题及时发现能力。同时,《条例》还强化部门协作,要求将地块污染状况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信息纳入省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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