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1日,二龙山采石场的承包人马福信接到工人电话,称当地人鲁军带领20多人手持镐把、棍棒来到采石场,勒令工人停产,扬言如果不停产就打折马福信的腿,由于马福信不在采石场,来人扔给现场工人一纸“通知”后,让人将采石场的钩机、铲车和石料拉走。
当地人鲁军与外地人马福信的“短命”合作
鲁军,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人,从2009年末开始以每年30万元的价格从李某某手中承包下位于五大连池市二龙山蚕种场的二龙山环宇采石场,承包期截止至2013年5月1日。
2009年11月26日,家住肇东市的马福信和家住五常市的张庆宁及王某权、王某贵等四人签订了合股生产碎石协议。其中马福信占三分之一股,张庆宁和王某贵占三分之一股,王某权占三分之一股。马福信出资85万元,王某贵出资55万元,王某权出资63万元,张庆宁出资55万元,这258万元用于购买头破碎石机一台、圆锥破一台、日立250液压挖掘机一台、铲车一台、电动筛子两台,还有传送带等生产设备。
2009年12月2日,马福信等四合伙人与鲁军签订代加工石料合同,约定鲁军提供二采区的山体,负责修路、架设高压线、建活动板房,销售石料按每立方米35元给马福信等人结算。马福信等人负责出资购买生产设备和加工石料。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产生矛盾和纠纷导致合同解除。
“噩梦”从另一份协议开始
2010年10月9日,马福信等人直接与李某某签订了生产碎石合同,约定马福信一方负责生产石料并自行销售,每立方米给李某某10元钱承包费,合同截止至2011年12月30日。
这份合同表面看没有鲁军什么事,实际上几个人和鲁军根本没有脱离干系,在每立方米给李某某的10元承包费中,其中有5元是给鲁军的。
合同签订后,经结算,马福信等人欠鲁军135万元,马福信等人向鲁军出具了135万元欠条和还款计划。马福信一方承诺2010年末还款67.5万元,2011年5月末还款67.5万元,如到期不还,鲁军可按每立方米35元拉走马福信一方的石料还账。这135万元欠款主要用于在双方合作期间鲁军结算工人工资、油电款、运费、停产等造成的开销、购买和租赁机械设备费用等,此款双方均表示认可。
2010年1月21日,张庆宁向鲁军出具45万元欠条,同时承诺在2010年10月末还清,如还不上以山上碎石生产设备挖掘机一台和铲车一台作为抵押物顶此款。
马福信称,就是因为这一份合同和一张欠条,为他和张庆宁等人的合作埋下了隐患,让马福信和张庆宁等人的投资付诸流水,并导致他走上数年维权的艰难之路。
提着棍棒下“通知”强行开走车辆
2011年3月21日,二龙山采石场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马福信称,当天,他接到采石场工人孙某某电话,孙某某告诉他鲁军带着20多人,开了三四辆车来到山上,扬言要打折他的腿,让他千万别回来。
据货车司机侯某称,当天他来到二龙山采石场向马福信催要运费,的确看到有20多人来到马福信等人的采石场,他以为这些人也是向马福信要账的。
据王某贵向调查机关证实,鲁军带领20多人来到采石场找马福信,把钩机、铲车钥匙拿走,撵走现场工人,强迫王某贵在下达了停产整改“通知”上签字。
在五大连池市公安局的调查笔录中,多人证实鲁军带领20多人到采石场找马福信,并在车内装有镐把、棍棒,因为没有见到马福信才没有发生殴斗和冲突。
据采石场的炮工吕某在证言中证实,他当天看到鲁军在饭店安排三桌酒席,宴请纠集上山的20余人吃饭,并拿出一万块钱给司机向在场的人发放。
鲁军向公安机关否认见到了吕某,还否认了纠集20余人上山这一情况,更否认对张庆宁、王某权、王某贵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三人转让股份。
据来自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显示,2011年3月28日,在鲁军家中,张庆宁、王某权、王某贵将各自的股份转让给鲁军,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从公安局的笔录上看不出双方在签订转让协议时是否出于自愿,只是写明了马福信未在转股现场。
据张庆宁称,转让股份鲁军并没有出一分钱,而是用他们共同购买的钩机及生产的石料抵股。2011年4月1日鲁军将马福信等人的采石设备以每月30万元价格租赁他人,获利达200余万元。
据事后公安机关调查,钩机被王某贵开走顶其股份,铲车确在鲁军手中。
举报数年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自2011年3月23日开始,马福信等人多次向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以下简称:五市公安局)报案,五市公安局不予受理。
据马福信介绍,直至2011年6月2日,马福信等人向五市公安局递交了律师形成的材料,称鲁军强迫其退出采石场经营,将其石料及设备霸占,已经涉嫌强迫交易罪,要求追究鲁军的刑事责任,至此,五市公安局才受理该案。
2011年7月13日,五市公安局以鲁军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
马福信等人不服,申请复议。
五市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举报人提供)
五市公安局出具的《复议决定书》(举报人提供)
2011年7月22日,,五市公安局以原不予立案决定正确为由维持原决定。
2011年8月,马福信、张庆宁、王某权向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五市检察院)递交了不服五市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申请立案监督材料,五市检察院受案后,于当年的8月8日向五市公安局下达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8月10日,公安机关向五市检察院回复了不予立案理由。五市检察院认为五市公安局公刑不立字(2011)1号不予立案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并于2011年9月19日答复马福信等人。
2012年12月24日,马福信等人不服鲁军涉嫌强迫交易罪不立案决定向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黑河市检察院高度重视,组织专人对马福信举报的案件进行了复查。
2013年3月14日,经黑河市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研究,建议五市检察院对五市公安局督办该案,同时下发了意见函,要求对鲁军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调查。
2013年11月29日,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再次下发了要求五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的意见函。
五市公安局经调查依然认为,该案件前提是马福信及合伙人鲁军是基于双方签订合作合同后,由合同纠纷和债务纠纷引发的,鲁军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
2016年1月18日,五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鲁军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不予立案通知书,马福信等人当日申请复议,2月17日,五市公安局维持了该决定。
2月24日,马福信等人向黑河市公安局申请复核,黑河市公安局维持了五市公安局的决定。
被指“事实不清”“证据矛盾”的调查笔录
马福信没有放弃,他一直坚信是五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存在违纪行为,才导致他的案件得不到公证对待,他甚至怀疑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
据马福信称,2015年3月18日,黑河市政法委书记接待了马福信等人,五市公安局也参加并汇报了案件内容,此时他才知道公安局的调查笔录多处存在“瑕疵”。
2017年2月8日,马福信、张庆宁向黑河市检察院申请对鲁军涉嫌盗窃、抢劫、破坏生产经营案进行立案监督。
2017年2月15日,黑河市检察院控申科将该案转至侦查监督科办理,侦查监督科经审查和调取了证人证言后认为,“卷宗现有证据之间相互存在矛盾,部分证人前后证言不一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
2017年8月1日,黑河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与控申科一起答复申请人马福信、张庆宁。
马福信说,接到黑河市检察院的答复,他似乎看到了解决问题的曙光。
黑河市检察院对案件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补充侦查的证据向黑河市公安局发出了进一步调查意见函,黑河市公安局将调查意见函转发给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并要求组成工作组进一步调查。
2018年3月,公安机关再次向马福信告知,鲁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020年12月3日记者联系到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公安局方面称,鲁军占有马福信的设备和石料,没有经过马福信本人的同意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建议马福信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涉及诉讼费用问题,公安局方面愿意帮助其解决。(文/丛陌)